近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印发,确定äº?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ã€?o:p>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国务陀€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ã€?o:p>
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ã€?024ã€?7号)要求,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çš?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çš?0%-50%确定。对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可不作调整ã€?o:p>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ã€?023ã€?4号)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同时,明确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çš?0%ã€?0%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çš?5%ã€?0%ã€?%。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ã€?o:p>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ã€?023ã€?6号)明确,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åº?%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ã€?o:p>
二、起草过ç¨?/span>
4æœ?日市民政局函请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提供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结合我市实际,与财政部门多次沟通会商,起草äº?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初稿ã€?æœ?7日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所征求到的意见均予以采纳。调整方案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通过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6æœ?5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ã€?o:p>
三、主要内å®?/span>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æœ?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42元,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çš?1.26%。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55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çš?6.7%ã€?o:p>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95元,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4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2元,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ã€?o:p>
3.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因上年度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未作调整(宣州åŒ?930元;宁国市、广德市1870元;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1780元),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也不作调整ã€?o:p>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6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7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æœ?29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ã€?o:p>
新标准于2025å¹?æœ?日起施行ã€?/p>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å¼?/span>
解读机关:宣城市民政局
联系人:宣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周传兵
联系方式ï¼?563-3024138